因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确需调整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等规划确定的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的,按照《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执行。
五、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省厅对使用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和由省级立项的圈内用地项目进行预审,其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6公顷以下的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和10公顷以下的圈内项目,由市州局向省厅提出申请,省厅酌情委托市州局初审。市州局负责对本级立项的圈内项目以及所属县市区的批次、统征储备地预审,县市区局负责对本级立项的圈内项目预审。预审完成后,应将相关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在线备案。加强预审与用地计划管理的衔接,各地当年完成预审的建设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地区上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2倍;对超过2倍的,暂停受理该地区的预审申请。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用地定额指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严格审查,从严核定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要切实加强对用地选址、补充耕地等情况的实地踏勘论证,对于面状用地要踏勘其四至范围,对线状工程用地,要选取多个点进行踏勘;对电信、输电线路塔基等零星分散用地项目的预审,可采取资料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批、核准类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出具。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用地规模超过预审规模10%的,应重新预审。
六、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不得批准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各地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保持经济增长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系,科学合理安排省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重点保障民生工程项目用地,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市州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兼顾市州本级与县市,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防止市州本级计划留存过大、分解给县级的计划过少的现象。对在市州范围内调剂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应由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对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应根据投资进度和项目建设实际需要按年度分期安排计划。要合理安排计划执行的时序,克服对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不力,年底突击报批用地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