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尽快将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落到实地,明确四至范围,确定管制边界的拐点坐标,在主要拐点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防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扩张。
要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在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空间布局可在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形态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禁止建设用地边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调整。
四、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在土地利用上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调区和扩区以及各类示范区的设立,在土地利用上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积极引导建设项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和建设,工业项目用地应在审核保留的开发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选址;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在城市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原则上不得选址在独立工矿区内。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区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审查报批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
土地管理法》第
26条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修改规划;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
土地管理法》第
26条规定的,不得通过用地预审或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修改规划后方可审批用地。城镇村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的,按照规定审查报批用地;需要改变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或超出允许建设区规模,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必须先调整或修改规划后方可审批用地。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整备区内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