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挪用共有部分收益;
(八)利用物业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被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候补委员制。候补委员的名额和产生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以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递补的委员作为候补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并由下一次业主大会确认为正式委员。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由本届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下届业主委员会。 逾期未换届的,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按照首次业主大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资格被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资料和财物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7日内移交。仍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业主委员会或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具体使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次(7日),并接受业主的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