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其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并在解散后3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大会印章及相关资料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为5-11人,应当为单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双数时,得票最后一名成员作为候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符合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即选举产生完成。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下限时,可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及时补选一次。
经补选后人数符合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完成。
对于经补选,业主委员会人数仍低于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下限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未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的,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暂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二)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期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无乱搭建行为。
(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内工作或兼职;
(四)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原则上只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
(五)具备一定组织能力,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未参加过违法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