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大会名称、物业项目地址、四至范围;
(二)业主大会权利;
(三)业主委员会职责;
(四)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六)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及办公用房;
(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八)关于业主大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决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六)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来源及经费管理办法;
(七)决定共用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八)决定全体业主参与的有关物业管理的相关诉讼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该部分业主可直接向业主委员会书面申请,也可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
业主直接向业主委员会书面申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签收申请并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组织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