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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


  (一)对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物业,按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按一人计算。

  同一产权有两个及以上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表决权人。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一个业主只投一张表决票,表决票应详细列明业主需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应当在表决票上签注业主姓名或加盖业主单位印章,同时应标明其房屋门号和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投票权,但代理人不享有被选举权;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

  业主大会可以邀请一定比例的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成员没有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结果在该单位(幢、单元、楼层)区域如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到场指导。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对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申请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依法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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