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含首次)的,该部分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上签字的书面要求原件和业主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提出申请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人数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业主人数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告知或者申请后30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10日内报送以下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60日内负责成立筹备组,确定筹备组成员人数。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一般为5-15名,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得少于筹备组人数的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备组对筹备工作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充分考虑筹备组各成员意见后予以确定。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自荐)产生。推荐人应到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拟推荐的业主代表姓名、所住房号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业主的推荐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无异议后产生业主代表。业主自荐或互荐产生的业主代表人数较多时,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根据楼幢的具体情况,考虑业主素质,兼顾均衡分布的原则在推荐人选中确定业主代表。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