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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2〕5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
(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设立、活动及其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活动的政策业务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等相关活动实施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会引导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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