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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五)抽样工作中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193号公告、560号公告)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产品、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以及近两年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及非法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见附件5)应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四、样品确认
  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负责样品确认工作,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通知书》(见附件6),样品标称企业应自收到《产品确认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标称企业产品。对逾期未反馈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发件人要及时通过邮政快递系统网络下载签收记录,并将记录留存备查。企业联络信息可以向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提供。
  五、样品确认结果处理
  (一)非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此类产品可计入抽检批次。此类产品一律按假兽药处理。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应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和中监所。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反馈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对库存产品进行收缴销毁,并组织立案查处,追踪溯源。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每月将假兽药信息上报中监所。
  (二)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六、检验要求。对法定兽药标准规定了含量检测项的产品,必须全部进行含量测定,并上报检验结果和含量测定数据。样品检验结果与法定标准不符,涉嫌改变处方的中兽药、化药制剂中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含量无法测定的、添加违禁药物的,该批样品判定不合格,并在上报检验结果时标明相关信息。
  七、检验不合格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经确认属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标称企业发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附件7),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书面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必要时,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必须为抽样留存样品。
  (二)结果反馈。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分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三)结果处理。
  1.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产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清缴销毁库存产品,并根据出进货物帐目和销售记录责成企业回收售出产品,并监督销毁。
  2.从生产企业抽取的产品,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应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对生产企业依法组织查处,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并监督企业根据销售记录回收已售出产品并销毁。
  八、工作要求
  (一)兽药监督抽检结果实行季报制度。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应于每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分别向农业部兽医局、中监所和省畜牧兽医局上报抽检结果。
  (二)各地要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他产品进行跟踪抽检,并将跟踪检测结果上报,跟踪抽检纳入监督抽检计划。
  (三)对未严格执行本计划规定、未下达辖区内抽检计划、未按时抽检、送检的地市,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各地要结合兽药市场监管,组织对2011年被通报非法企业产品的清查收缴工作,并立案排查、捣毁非法生产窝点。

  附件:1.承担抽样地区及抽样数量表
  2.定向抽检企业名单
  3.兽药抽样记录
  4.抽检样品数量要求
  5.产品确认通知书
  6.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

  附件1、承担抽样地区及抽样数量表(含辖区)
 

承担抽样

 地区

抽样时间、数量

完成抽样

第一季度

(批)

第二季度

(批)

第三季度

(批)

第四季度

(批)

抽样、送样时限

广州市

20(其中广州环球7批、天王、和生堂各4批)

20*(其中广州环球、天王、和生堂各5批)

20*(其中广州环球7批、天王、和生堂各4批)

20其中广州环球、天王、和生堂各5批

 

第一季度于2012年3月30日前完成抽样、送样。

  

第二季度于2012年5月20日前完成抽样、送样。

  

第三季度于2012年7月30日前完成抽样、送样。

  

第四季度于2012年10月30日前完成抽样、送样。

深圳市

10

/

10

/

珠海市

/

5

5

/

东莞市

10

/

10

/

中山市

10

/

10

/

肇庆市

/

10

/

5

清远市

/

10

/

10

汕头市

/

10

/

10

梅州市

广东万士达5批

10(其中广东万士达5批)

广东万士达5批

10(其中广东万士达5批)

潮州市

/

5

/

5

揭阳市

/

5

/

5

惠州市

5

/

5

/

河源市

10

/

10

/

佛山市

/

10

/

5

云浮市

/

5

/

5

江门市

10

/

10

/

阳江市

/

5

/

5

茂名市

/

5

/

5

汕尾市

/

5

/

5

湛江市

5

/

5

/

韶关市

5

/

5

/

顺德区

/

5

5

/

药监所

10

10*

10*

10

合计(批)

100

120

110

100

总计(批)

430

带*号的抽检单位,应在当次抽检中包含本省企业生产的以下中兽药散剂产品各1-2批次:大黄散、苍术香莲散、清瘟败毒散、止痢散、白头翁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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