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粤农函〔2012〕166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打两建”专项行动要求,加强我省兽药质量监管,加大兽药打假力度,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印发<
2012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2]4号)精神,现下达《2012年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计划》(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务必按本计划要求按时按量完成抽样工作,各地要及时将样品和抽样单送达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同时对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并组织立案查处。
二、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承担抽样地区及抽样数量表(附件1)在规定时间内抽样、送样; 为提高抽检产品的覆盖率,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对每家兽药生产企业(含从生产、经营或使用环节抽检总数)的抽检批次累计原则上不应超过4批,但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抽检到不合格产品时,应采取监管措施并增加对该企业产品的抽检批次。
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负责本计划检测工作,要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农业部兽医局、中监所、省畜牧兽医局和抽样单位。
三、今年开始加强对中兽药散剂中非法添加物的监管,广州市和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要按规定品种抽样,样品由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按粤农函[2011]756号规定检测。
四、各地要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他产品进行跟踪抽检,并在抽样单上注明“跟踪抽检”,跟踪抽检纳入监督抽检计划。
五、抽样及检测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承担具体抽样任务的单位,按每个样品30元计予以补助。补助费由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与抽样单位统一结算。
六、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规定要求分别完成抽样和样品的登记、保存、交接、检测及上报等工作。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或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联系电话:兽医处020-37288287;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联系电话:020-84412017。
附件: 2012年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
2012年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一、抽检范围
广东省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产品。
二、抽检地区和范围
(一)抽检地区
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见附件1)
(二)抽检范围
1.监测抽检。近年来未曾被抽检过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本辖区新建(近两年建成投产)或新增剂型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地标升国标试行标准转正产品列入监测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5%。监测抽检产品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原则上各环节(生产、经营、使用)抽检批次按2:5:3比例进行,辖区内生产企业在20家以下的,上述比例可适度调整。
2.跟踪抽检。2011年以来被列入兽药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曾接受过兽药GMP飞行检查企业的产品;以及未解除监控的重点监控企业产品列入跟踪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30%。
3.定向抽检。2011年度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含6批次)以上、且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占被抽检产品总数30%以上的企业(见附件2)列为定向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0%。
4.鉴别抽检。对抽样或检验过程中发现涉嫌添加非法药物成分的产品需列为鉴别抽检,包括涉嫌改变组方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产品、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产品,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5%。
鉴别抽检的检验应当执行《兽药国家标准补充检查方法》(农医发[2009]17号)及农业部即将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
三、抽样原则
(一)按《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2001年第6号令)规定抽样,每个样品抽取三份,每份均要单独封样,并在封口处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无公章的请签名)确认;样品一份留被抽样单位保存,两份送(寄)交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抽样人员要认真、清晰、完整地填写兽药抽样单(见附件3),生产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名称要写全称,不能简写;药品名称要填写商品名和通用名。抽样人一栏必须有两名以上抽样人签名,抽样单要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和被抽样单位章(被抽样单位无公章的可签名确认),抽样数量要符合要求(见附件4)。
(二)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兽药抽样数量原则上应按2:5:3比例进行。辖区内生产企业较少的,抽检比例可做适度调整。
(三)被抽产品标示的生产日期距抽检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四)从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应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做详细记录,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将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取证材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