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
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标准
一、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采取书面评审的办法进行,不进行论文答辩;
二、申请人的评审成绩分为基本评价分和论文评价分。基本评价分和论文评价分各占50%,两者加权相加,为申请人最终得分,70分以上为通过。
三、基本评价分满分为100分,分为法学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分别占30分、30分和40分。
四、论文评价分满分为100分。申请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撰写10000字左右的文章;申请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不少于5000的文章。
五、论文评审细化打分标准:
1.选题立论(30分):论点突出,有创新,观点正确,针对性强(26-30分);论点比较突出,观点正确,针对性强(21-25分);有论点,观点基本正确,有一定的针对性(17-20分);论点模糊,基本观点不正确(16分以下)。
2.论证部分(55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紧密联系实际,论据充足,论述有广度和深度,分析问题系统确切,资料详实,有较强的指导意义(48-55分);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论据较充足,中心比较明确,论述比较充分,逻辑合理,有指导意义(42-47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并能进行一定的论述和分析,有一定的指导意义(37-41分);论文内容粗浅,论述空洞(36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