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评审企业法律顾问助理职业岗位资格和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北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表中填报内容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2.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
3.申报评审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还应当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法律顾问年度注册和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
(二)申报评审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北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表中填报内容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2.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3.获奖证书、发表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的复印件;
4.据申报等级撰写的论文;
5.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三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和法律顾问助理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工作由申请人所属一级企业或者区、县国资监管机构的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报评审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由一级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对申报人员的职务、职称、学历、工作履历、申报档次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推荐其参加市国资委评审,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经过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员,按照程序组织评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并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 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采取书面评审的办法进行,不进行论文答辩。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合格人员,由市国资委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评审人员与评审对象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