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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被评审为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经企业聘任,可以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离开所在企业到新的国有企业工作的,原评审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仍然有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2年,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1年,不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相应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评审企业法律顾问助理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三)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条 申请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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