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国资发〔2012〕10号)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
《北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标准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和《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区、县国资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有关工作。
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