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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药用辅料生产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药用辅料生产监管的通知
(京药监安〔2012〕23号)


有关分局,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药用辅料的生产监管,保障药用辅料的质量安全,结合当前药用辅料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监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准入,严格规范我市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
  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经批准含药用辅料生产范围,但尚未取得相关药用辅料品种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将所产相关产品作为药用辅料供给药品生产企业,也不得以《药品生产许可证》作为药用辅料的合法生产、销售资质证明提供给药用辅料采购方。
  二、严控标准,着力保证生产药用辅料的质量安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用辅料生产范围和相关品种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注册的工艺规程、《中国药典》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好药用辅料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特别是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对生产用原料和成品进行全项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放行出厂,从而确保药用辅料质量安全。
  三、加大力度,全面加强药用辅料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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