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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科学合理。遵循义务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创新教师管理模式,有序推进城乡、校际教师均衡配置。
  ——公平公正。规范教师均衡配置的程序和办法,公开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积极稳妥。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教师均衡配置,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握工作重点和难点,循序渐进。
  ——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关注教师切身利益,消除教师后顾之忧,引导教师积极支持,主动参与。
  ——促进发展。发挥骨干教师、名优教师引领作用,全面提高教师素质,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体制创新,争取到2015年,全省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差距明显缩小,教师配置基本均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是保障所有少年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教职工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支持、主动参与调配交流。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同时,要争取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学生家长的理解和配合,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均衡配置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建立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和工作任期制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年限依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确定。校长任期届满,经考核称职的可以连任,在同一学校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他校级领导参照执行。教师实行聘用(任)制,由学校聘用(任)教师,教师在同一学校任教达到一定年限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进行交流,具体年限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确定。
  3、实行骨干教师均衡配置。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骨干教师实行“指标到校、均衡配置、动态管理”的办法,引导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合理流动。
  4、统一学校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要求,使“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同时,根据岗位缺额情况评聘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现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超出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学校,其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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