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度与要求。坚持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全省及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加强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注重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坚持年度监测报告制度。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各级监测和评估组分别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和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分别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对下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督导;坚持定期综合评估制度。省、市(地)、县(市、区)分别实行3年中期评估和5年终期评估制度。
(五)经费与保障。各级政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为监测评估工作有效运转提供有力保障。
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这一时期的生理、心理发展状况影响其一生的体能、智能和人格健康,关系人口的整体素质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条件和参与机会,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成长需要,对于提高全省人口素质,实现人力资源强省,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01年,省政府颁布了《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从儿童与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推动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规划实施10年来,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儿童事业取得长足进展。儿童健康、营养状况不断改善,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救助,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经国务院评估组总体测评,此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但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省儿童发展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还不够平衡,贫困、留守、流动人口中儿童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和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不良因素依然存在。解决儿童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
未来五年,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快更好发展的关键时期。抓住机遇,制定并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规划,推进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儿童年龄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采纳儿童意见。
二、总目标
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服务;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完善面向儿童的公共文化和社会服务体系,创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提高。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
2.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
--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3.提高儿童预防保健水平。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
--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5%以上。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4.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
--儿童常见疾病患病率降低。
--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得到预防和控制。
5.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
--儿童伤害致残率降低。
--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燉6。
6.提高儿童早期营养水平。
--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
--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降到3%以下。
--5岁以下儿童肥胖得到有效控制。
7.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中小学生龋齿发生率得到控制。
--中小学生视力不良发生率得到控制。
--中小学生超重燉肥胖发生率控制在10%以下。
--中小学生营养不良发生率得到控制。
--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燉3。
8.改善儿童的生存环境。
--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减少。
9.提高儿童精神健康水平。
--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降低。
--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下降。
10.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达到98%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质,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省、市(地)、县(市、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大力宣传倡导待孕夫妇参加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把好出生关口,降低出生缺陷。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扩大筛查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