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
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五章 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省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行业和地区分类设置分库。具体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省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有关部委提供的或者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其中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评标专家需要直接确定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专家库专家无法满足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状况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对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五)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依法提出回避申请;
(七)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