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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申报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者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除BT、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

  第十七条 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以采用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采用有标底招标的,1个项目只能编制1个标底,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应当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干预其确定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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