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1日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