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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2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

  (一)建立和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强化出资人监管职责,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二)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主要监管指标逐步到位。对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外投资占比等主要指标可在5年内逐步达到监管要求。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变化,适时、适当调整对外投资比例。

  (三)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和信息服务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四)建立风险提示、诫勉谈话、公开谴责、限期整改等制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依法合规经营。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五)逐步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长效机制,加强信用评级结果与准入许可制度的有机结合,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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