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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广告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文件及财务报表;

  (四)项目必要的前期手续;

  (五)自筹资金证明及已完成投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四)参加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同一项目已获得各类政府资金支持的。

  第十四条 朝阳区财政局、朝阳工商分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公开征集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支持方式、资金额度的初步意见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工商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拟支持项目及支持方式、资金额度的复审,并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六条 拟扶持项目在通过社会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将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部分下达到朝阳区财政,朝阳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的批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朝阳区财政局要根据工作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试点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和试点扶持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指导督促项目的实施,朝阳区财政局、朝阳工商分局负责项目验收和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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