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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广告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阳区财政局、朝阳工商分局负责项目的公开征集、初步审核、资金拨付和项目验收、日常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试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

  (一)广告产业示范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改造升级;

  (二)广告产业示范区公共服务和公益平台建设;

  (三)广告产业示范区内重点广告企业和传媒机构改善经营条件、市场开拓;

  (四)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支持的其它项目。

  试点扶持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以正式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六条 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改造升级,主要采取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先采用财政补助方式扶持;重点广告企业和传媒机构改善经营条件、市场开拓采取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方式扶持。

  第七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计算给予贴息,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

  重大项目的最高支持额度可以适当上浮。

  第八条 企业收到支持资金时计入“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事业单位或其他特殊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三章 资金申请条件和流程

  第九条 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每年定期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目录。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朝阳区政府确定的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的建设、运营主体或在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内注册的、从事广告业的企业和机构。

  项目申报单位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符合第二章规定的支持范围,具备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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