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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关于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关于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通知
(粤卫明电〔201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根据 “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创建平安医院”等活动的要求,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要通过“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系统” 及时上报。对于可能引发治安案(事)件的,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书面报告,对重大涉医案(事)件要及时逐级报告我厅。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保险监督、公安等部门,大力推动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及时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部属、省属医疗机构要抓好落实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 2012年4月12 日前报我厅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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