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
(沪卫基层〔2012〕006号)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3号)精神,2011年上海市卫生局全面开展了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全市共有17家单位成功创建为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8家单位成功创建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示范中心的创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提升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内涵,促进了上海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2012年上海市卫生局已将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重点工作之一,现将2012年创建工作安排如下,请各区县卫生局遵照执行。
一、目标
2012年共创建30家硬件软件达标、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完善、社会效果显著、人民群众满意的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推选排名前8-10家接受卫生部专家评审和检查。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
(一)坚持培育、创建与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先进、适度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示范中心基本条件
(一)在区县范围内设置、经区县卫生局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注册,设置独立的财务账号,独立核算。
(三)服务人口少于5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服务人口5-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450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于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4500-6000平方米。科室设置应达到《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的要求。如设置病床,以护理、康复病床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