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节目有固定的采编人员,市、县(市、区)台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分别配备专职采编人员不少于2人和3人,采编经费有明确保障。
6.按照《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目标规划(2011年--2015年)》要求,2011年12月底前建立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的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节目的采制播出与农口等部门形成固定的协作机制。
7.对农节目在数字电视平台与音视频网站等新媒体阵地均有播出。
8.在省广电局委托有关部门或通过农民信箱开展的节目影响力、满意度和成效测评好评率高。
第五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补助条件
1.列为欠发达地区的有关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
2.节目定位准确,导向正确,内容立足本地,体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指示精神和要求;
3.节目采编人员配置、经费有明确保障,按照《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目标规划(2011年-2015年)》要求建立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的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节目的采制播出与农口等部门形成固定的协作机制;
4.节目数量、时长和播出时间安排符合本考核办法基本要求;
5.节目质量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广播电视台取消当年度补助资格。
第六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的考核程序
省广电局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对农节目年度考核,对浙江电视台公共·新农村频道和浙江之声对农节目进行单独考核评议。
1.根据省广电局相关考核通知要求,各县级和市本级广播电视台分别向所在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2.各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农办等有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的申请进行初审并报省广电局;
3.省广电局委托有关部门或通过农民信箱对省、市、县三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对农节目以及为农服务情况组织,开展影响力、满意度和成效测评;
4.省广电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核各地上报材料,并对对农节目采编播出情况进行抽查评审。在综合评审考核的基础上,评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在优秀和良好等级中评选出广播和电视优秀对农节目奖若干名,给予扶持奖励;同时确定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