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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办法(2011年-2015年)》的通知

  3.市级广播电视台要充分利用所在市对所辖县(市、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辐射力和带动作用,在加大对农新闻宣传报道的同时,每周自办面向“三农”或城市新居民群体的广播、电视专题或综合性节目各3档以上,平均每档不少于10分钟。广播对农或涉农节目应安排在早上6:00-8:00、午间11:00-13:30、晚间17:30-21:00播出,电视对农或涉农节目应安排在晚间18:00-22:00播出,并安排不少于一次的重播。

  第三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分类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分等级评优类考核和补助类考核两类:
  1.等级评优类考核对象:各级广播电视台制作播出的对农节目。
  2.补助类考核对象:经济欠发达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制作播出的对农节目。
  省财政安排用于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依据考核结果进行补助扶持,具体补助扶持按照省财政厅、省广局制定的《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0〕293号)执行。

  第四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评优条件
  1.节目内容立足本地,导向正确,体现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的精神,以及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目标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2.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至少自办广播、电视综合性对农节目各一档,适当采用通用性节目编辑播出,但比例不应超过整档节目的1/3。其他对农节目可结合当地实际,围绕现代农业科普与技术服务、农村法治与道德建设、农民文化生活或新居民服务等内容,开办特色鲜明、实用性强的专题对农节目。
  3.节目编排科学合理,信息量丰富,适应受众需求;节目时效性强,采访深入,形态完整,制作精良;节目服务性强,通过农民信箱等多种途径实现与受众良好互动;节目可听性或可看性强,形式生动活泼,较好发挥广播电视的特色与优势。
  4.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每周自办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在达到每周各3档、平均每档不少于10分钟的基础上,2011至2012年每周播出时长总量分别达到30分钟以上;2013至2014年每周播出时长总量达到广播45分钟以上、电视40分钟以上; 2015年每周播出时长总量达到广播60分钟以上、电视45分钟以上(上述指标均不包括重播)。鼓励有条件的台率先向对农节目日播化方向发展,实现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天天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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