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电视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的评审,各地级市电视台必须参加,且参评节目须录制转播中央台新闻联播的频道。录制时间由评奖工作组在申报截止日前电话通知。
凡参加省局评定的电视节目,必须是在县以上电视台正式播出过的,且其首播时间限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
二、申报办法和要求
(一)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组织评审的基础上推荐申报;或报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推荐申报。
(二)参评单位报送办法和要求:
1.各参评单位应认真准备和填报本细则规定的各种申报材料。其中报表应按要求用计算机打印并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电子表格见附件。
2.参评电视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的参评磁带其节目时间长度应为:新闻10分钟以上(某一天内完整的一档新闻栏目)、专题15分钟以上、综艺60分钟以上,不超过120分钟、电视剧完整一集。凡申报录制技术质量奖的每个节目,在报送磁带的同时应填报与节目类别相对应的申报表(表2)。此外,在节目磁带上还应带有本台的入库磁带登记表(表格由各台自备)。表2每个申报项目填写一张,其中主要完成人员的人数为新闻和专题类各限4名,综艺和电视剧类各限8名。名单顺序按贡献大小排列。
3.参评电视节目视频图形制作奖的参评磁带其节目时间长度应为:片头90秒以内;短片10分钟以内;动画片完整一部(集)。申报视频图形制作奖的每个节目,在报送磁带的同时还应填报与节目类别相对应的申报表(表4)。其中主要完成人员的人数为:片头、短片、动画片各限4名。名单顺序按贡献大小排列。此外在节目磁带上还应带有本单位的入库磁带登记表(表格由各单位自备)。参评磁带盒内还必须附有创意设计和制作说明。
4.参评电视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的单位必须报送数字磁带,并且都必须报送台播出节目的记录磁带,其具体要求如下:
1)节目信号:取自播出中心输出口信号
2)节目频道:按本“细则”评奖范围第4条之规定
3)记录时间:由评奖工作组指定并通知
4)记录长度:90分钟,要求使用90分钟磁带
在报送记录磁带时还应填报播出技术质量奖申报表(表5)。此外,每份磁带上还必须附有记载当日节目预告单的广播电视报和各段节目标题和起止时间的电视节目播出串联表(表格由各台自备)。表4中主要完成人员的人数限额随全台自办节目量而定,一般地级市8名,县级市6名。名单顺序按贡献大小排列。各台在填报主要完成人员时,应考虑技术管理人员的劳绩并占有一定的比例。其比例由各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