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标结果公示与公布。拟中标结果通过“平台”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接受各方申诉和投诉。投标人申诉和投诉处理结束后,公布中标目录。
(八)中标品种采购与配送。采购人要根据有关规定,在中标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单位使用的医用耗材采购目录,并通过“平台”进行网上采购。采购人制定采购计划单后发送给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及时确认并配送,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网上入库确认。每个中标产品必须通过“平台”按市州委托配送商(不限数量)负责该产品的配送。在规定时间内,不选择配送商或不成功的,视为弃标。配送商必须通过“平台”对被委托配送的产品进行确认,规定时间内不确认的,视为配送关系未建立,中标人可重新委托配送商。
六、监督管理
(一)采购人的责任。
1.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
2.根据临床需要,通过“平台”采购和交易网上公布的中标品种。
3.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等有关规定,验收、储存、使用中标品种。
4.及时与中标人或其委托的配送商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认真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5.及时结算货款。采购人与配送商或中标人结算货款时间,自收货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
6.严禁在医用耗材采购、使用、销售和后期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7.若发现中标人、配送商在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省纠风办、省药管办或当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举报。
8.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二)中标人或配送商的责任。
1.应按照公布的中标目录上注明的产品信息、质量标准、中标价格及时供货,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合格的产品。
2.急救产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产品48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
3.及时完成网上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操作。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到期前,应将变更后的最新有效证件报送到省招投标中心。超过有效期未报送的,停止中标产品的挂网资格。
5.企业名称、产品相关信息变更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到省招投标中心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停止中标产品的挂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