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和公益活动等事项是否经过民主决策,非公募基金会是否违反规定开展了社会募捐等。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有财会人员并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资金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是否有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等是否符合规定比例等。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负责人是否履行报批手续,是否已为从业人员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置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违法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八)收费、评比、表彰行为是否规范。
(九)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包括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是否已建立党组织,已经建立的党组织是否有效发挥作用等。
(十)作用发挥情况。包括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在参与社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等。
四、年检时间和步骤
各省管社会组织应认真进行自查、完成财务审计、按时报送年检材料,并确保年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汇总表等可在山东民政网(http://shandong.mca.gov.cn/)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2011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的省管社会组织须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提交符合《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设有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应将分支(代表)机构合并进行审计。我们将按照民政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遴选部分规模较大、信誉较好、较为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社会组织从中自行选聘1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另行通知。
(一)社会团体
1、业务主管单位初审。2012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2011年度工作总结、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等材料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