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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鲁民函〔2011〕73号)


各市社会组织党工委,各市民政局,各省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管社会组织:

  为做好2011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成果,促进社会组织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依据,按照周密组织、严格审查、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社会组织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规范运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年检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均应参加年检。各市、县(市、区)的年检范围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分支(代表)机构设置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依法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专用办公场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的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社会组织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是否按时、按规定换届;内部管理、信息公开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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