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1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4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19日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民有依法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投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推动本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开放和管理,组织开展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