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节能服务单位专职技术人员实行备案管理。通过省节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技术人员不得出借证书,不得重复作为备案条件申报省节能服务单位。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节能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省节能服务单位开展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审查等。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省节能服务单位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家或省备案的节能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省节能服务单位备案资格或报请国家撤销国家备案资格,并予以通报: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或省备案资格;
(二)转让备案资格;
(三)与用能单位、节能量审核单位串通,虚报项目节能量和投资金额,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在管理、信誉、质量、安全等方面出现较严重的问题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执业纪律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或省备案的节能服务单位依法接受社会监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接受对节能服务项目中违规行为的举报,经核实后,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节能服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节能培训备案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二条 省节能服务单位备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根据当年组织申报通知要求重新申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复审合格后与当年新备案的省节能服务单位名单一起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节能服务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撰写年度节能服务报告,包括节能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及取得的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范围的扩展情况及发展趋势,当前节能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等。报告经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实施。
附件1:
省节能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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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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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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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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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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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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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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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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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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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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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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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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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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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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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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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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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单位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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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
| 年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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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营业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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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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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范围及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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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级别(请打“√”)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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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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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组织构架及技术骨干人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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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节能服务相关能力介绍(包括资质、设备、科研课题及专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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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节能服务相关业绩介绍(包括承担的政府委托项目和企业委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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