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节能服务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省质监局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五)近三年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节能相关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8个;
(六)配备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等相关设备;
(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八条 节能服务单位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服务单位备案报告;
(二)节能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拟备案为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节能服务机构,还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认可证书);
(四)主要节能专职技术人员汇总表和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3);
(五)专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社保证明;
(六)专职技术人员参加省节能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七)主要节能技术设备情况表(见附件4)及证明文件;
(八)近两年单位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九)近三年节能服务项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节能服务相关工作业绩及用户反馈意见证明文件;
(十)办公场地、工作设施的证明文件;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对所提交材料和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文件。
第九条 拟备案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向单位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节能主管部门(或广州市经贸委、深圳市经贸和信息化委)提交申报材料一式3份,由各地级以上市节能主管部门(或广州市经贸委、深圳市经贸和信息化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提出推荐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中央直属和省属单位可直接向其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省节能服务单位初步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告名单,并适时颁发“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牌匾。
第十一条 省节能服务单位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备案一批。
第十二条 纳入国家或省备案的节能服务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登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服务平台(http://www.gdjn.org/login.asp)”实行网上报备制度,季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时报备。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节能服务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为用能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提供节能服务。
第十四条 节能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相关执业纪律。
(一)应当坚持公正、独立、客观、科学、诚信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并对出具的各项报告承担全部责任;
(二)应当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被服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在承担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审查等节能服务有利益冲突时,应主动实行回避。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定期开展节能服务推广活动。省节能服务单位应积极参与,展示节能先进技术(产品),交流节能服务经验,提高全省节能服务总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