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2〕31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国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关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工〔2011〕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组织申报2012年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纳入备案名单后实施的项目,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需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完工期在2011年1月以后),且未申请享受过国家或省的资金奖励。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凡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其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地域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内项目除外),并且项目实施前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3.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4.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属申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