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风景名胜区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12〕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风景名胜区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风景名胜区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工作,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范围,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所确定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是指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五条 市市政和园林局是本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核时,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