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12〕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绿化赔偿补偿行为,保护城市绿化建设成果,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赔偿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坚持保护绿化为主、赔偿补偿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工作。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工作。
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建设、城管、住保房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赔偿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
(一)砍伐、移植或者折损、截干树木的;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三)动用城市绿化设施的;
(四)依法需要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的其他行为。
未经批准实施前款行为的,除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