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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二)总体目标。

  --残疾人生活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明显缩小。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有很大提高。

  --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各族残疾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残疾人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实效,残疾人工作中科技应用和信息化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全面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大力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宣传人道主义思想,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

  --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达到全国中等水平。

  三、“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主要任务目标:

  --应保尽保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条件的残疾人,逐步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主要政策措施:

  1.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优先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重点救助。住房困难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农村富民安居、富民兴牧、移民搬迁等工程和城市保障性住房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有一户改一户,缺一户建一户”。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继续实施自治区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逐步加大救助力度和规模。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对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

  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代缴最低标准社会保险费的政策。

  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大病救助、医疗补助要优先照顾残疾人。积极探索残疾人专项医疗救助政策。

  4.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低保户及低收入户等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对居家托养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对重度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补贴。制定并落实残疾人生产、生活方面的优惠政策。

  5.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残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和残疾预防

  主要任务目标:

  --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康复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康复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全面开展社区康复,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使2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组织供应10万件各类残疾辅助器具,实现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实施重点预防工程,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开展儿童残疾预防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儿童残疾预防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和宣传力度,努力减少儿童残疾的发生。

  主要政策措施:

  1.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基本康复诊疗项目、基本康复训练项目,以及基本辅助器具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逐年提高报销比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优先救助贫困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参合)资金,并逐步提高代缴比例和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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