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2012年自治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2012年自治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2012年自治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2012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准确把握目标任务,结合新疆实际,坚定不移地加大力度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为我区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一、总体要求
2012年将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八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巩固少取成果、加大多予力度、做好放活文章,围绕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利益等方面大胆探索,力争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重点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力争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
二、全面深化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继续做好乡镇机构改革扫尾工作,确保2012年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二)继续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水平。
(三)继续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支持力度,增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和指导,加强乡镇财政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强化涉农财政性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四)继续加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力度,完善林业支持保护制度,推进配套改革,努力构建符合林业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