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水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
(新水办水电[2010]3号)
各有关电气化县水利局、各水电项目法人单位:
我区“十五”和部分“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各水电建设项目已完成,发挥了重要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加强国家投资各电气化县水电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国家投资电气化项目工程质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水利部建设项目验收文件规程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性资金投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及 2009 年 3 月召开 的“新疆‘十一五''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对电气化项目验收工作的布置要求 。决定于 2010 年 6 月至 2010 年 8 月期间对我区“十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水电技改和新建项目、“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部分新建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请各有关地州水利局和电气化县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尽快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望各项目法人单位按要求,抓紧时间开展工作,待验收资料完备后,经地州水利局审核后,按时向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办法
新建和扩建工程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 - 2008 )的基本要求进行验收。技术改造和增容改造按照《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规程》( SL193--97 )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工作依据
依据发改委、水利等部门批准的设计、项目实施方案以及有关部门的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施工图纸和说明等。
三、竣工验收准备材料
1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单位准备)。
2 、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决算,工程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工程所有相关档案资料(项目法人单位准备)。
3 、项目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单位准备)。
4 、项目设计总结工作报告(设计单位准备)。
5 、项目质量评定报告(质量监督单位出具)。
6 、工程施工安装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准备)。
7 、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报告(运行单位准备)。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