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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等4部门关于明确哈尔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等4部门关于明确哈尔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哈政综〔2012〕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哈尔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明确哈尔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全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的通知》(黑财农村〔2008〕8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实现房地产业税收各税统征,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取消委托代征契税,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为做好相关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

  (一)契税。转移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权属应征收的契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应征收的契税。

  (二)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应征收的耕地占用税。

  (三)个人存量房(二手房)转让税收。个人存量房(包括住房和非住房)交易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二、征收方式

  (一)契税

  1.原委托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代征的房产契税和房产交易环节各税征收方式。解除市地税局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松北区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委托代征关系,市地税局在上述单位设立征收场所,选派人员使用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统一征收包括契税在内的房地产税收。该软件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中间服务器进行数据信息交换,实现涉税相关信息的共享。具体征收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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