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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


  (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二)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

  (二)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

  (三) 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四)其他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的情形。

第三章 错案认定程序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错案线索的收集,法院各部门应当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及时移送在工作中发现的错案线索,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收集到的错案线索,甄别分析后交由相关人员就涉错事项作出说明。对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是否构成错案以及错案性质、责任划分进行初步评查认定。评查案件时,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评查后认为构成错案的,将评查结果告知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对评查结果无异议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相关人员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议,审判管理办公室另行组成评查组进行复议。经复议仍认定构成错案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章 错案责任主体认定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由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承担,二人以上或多个环节共同导致错案的,应区分责任大小,分别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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