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审批部门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依法确定相应审批事项。
三、运行机制
(一)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网络、电话或现场咨询等方式,事先熟悉各阶段纳入联合审批的事项、审批权限及所需文件资料等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将涉及本阶段的联合审批事项一次性向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申报。申报资料采用纸质与电子相结合,暂以纸质资料为主,逐步增加电子资料的比例。各审批事项所需文件资料应分别装袋。项目单位首次申报时,还应当向网络平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基本信息各审批部门共享。
1. 立项(核准、备案)阶段。审批类项目,项目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文后完成可研报告编制;核准类项目,完成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备案类项目,完成备案报告编制及其他相关基础工作,资料完备后将纳入本阶段联合审批的事项一次性向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申报,向网络平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并一次性提供所需的附件资料。
2. 规划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完成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各项基础工作后,将有关审批事项一次性向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申报,并一次性提供所需的附件资料。
3. 开工准备阶段。项目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委托审查、缴费等相关基础工作后,将有关审批事项一次性向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申报,并一次性提供所需的附件资料。
4. 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单位完成本阶段相关基础工作后,将有关验收事项一次性向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申报,并一次性提供所需的附件资料。
(二)项目受理。
在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审批窗口,联合审批窗口接到项目单位申请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联合审批实施手册》,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文件资料不完整的,要求项目单位补充完善,需要初审的审批事项,还应当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初审意见。同一阶段纳入联合审批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其他部门审批前置依据的,审批部门之间根据联合审批进展情况,通过网络平台共享获取。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并依据审批权限,标明文件资料的配送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日通过服务中心系统将文件资料送相关审批部门窗口或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同级服务中心。
(三)项目审查。
各审批部门接到服务中心送交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开展审查工作,如需项目单位进一步补充完善文件资料,审批部门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通知项目单位及时补充完善。如需本阶段其他纳入联合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作为本部门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的,应当先行收件,提前开展基础审查工作,待前置部门批复文件等资料收齐后,再行受理,限时审批。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审批事项,已纳入联合审批的,由服务中心将有关文件资料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通过网络平台传送审批主管部门;未纳入联合审批的,暂按现行程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中央部门审批的事项,省级审批部门按现行程序报批。各审批部门完成项目审批后,应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由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