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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知

  2. 联合审批事项:(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部门为规划主管部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部门为国土资源部门,需征占用林地的,还需林业部门审批;(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其中涉及水土保持的,需有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为环保部门;(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批部门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规划设计阶段。

  1. 主办审批事项:初步设计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牵头审批部门:初步设计审批依照项目性质和权限分别由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牵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

  2. 联合审批事项:(1)涉及消防事项审查,审批部门为公安消防部门;(2)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审批部门为安全监管部门;(3)涉及防空地下室事项审查,审批部门为人防部门;(4)涉及河道管理事项审查,审批部门为水利部门;(5)涉及文物保护事项审查,审批部门为文物管理部门;(6)涉及环保事项审查,审批部门为环保部门;(7)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土地决定书或出让合同,审批办理部门为国土资源部门;(8)涉及道路、航道、岸线事项审查,审批部门为交通运输部门;(9)涉及防雷抗震、职业病危害等事项审查,审批部门为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卫生等部门。

  (三)开工准备阶段。

  1. 主办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牵头审批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

  2. 联合审批事项:(1)土地登记,审批部门为国土资源部门;(2)施工图(开工报告)审查备案或审批,审批部门涉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3)消防、人防、文物、地震、气象、卫生、环保等审查。

  (四)竣工验收阶段。

  1. 主办审批事项: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牵头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水利工程、道路港口等建设项目由水利、交通等部门牵头)。

  2. 联合审批事项:(1)规划验收,审批部门为规划主管部门;(2)消防验收,审批部门为消防部门;(3)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部门为环保部门;(4)人防工程验收,审批部门为人防部门;(5)防雷装置验收,审批部门为气象部门;(6)涉及交通、水利、安全等事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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