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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12〕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精神,进一步创新审批机制,优化投资环境,服务产业转移,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试行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集聚优势,整合涉及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省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分类试点、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和“牵头负责、转递相关、同步审查、信息共享、上下联动、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对涉及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分阶段实行联合办理,再造审批流程,形成联动机制,达到缩短审批时限、降低报建成本、强化监督约束、提高审批效率的目的。

  二、试行范围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政府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试行阶段主要在省服务中心和联动试点市蚌埠、池州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要求,结合项目建设审批工作的客观规律,首批纳入联合审批的事项(含虽不属于审批项目,但必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的服务事项,下同)包括立项(核准、备案)、规划设计、开工准备、竣工验收4个阶段共58项,涉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卫生、文物、环保、安全监管、地震、气象、消防、人防等部门。为保证基本建设程序的完整性,部分无联合协办事项的行政审批一并纳入试点范围予以统筹考虑。暂未纳入联合审批范围的审批事项,按现行工作流程进行管理,适时纳入联合审批。

  (一)立项、核准、备案阶段。

  1. 主办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牵头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属经济和信息化委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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