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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


  (五)严格关闭标准,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管,严防擅自打开关闭矿井盗采资源、偷盗设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对应予关闭的矿井,要按照《关于切实加强煤矿整治关闭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0〕3号)及有关规定要求,由煤炭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实施关闭,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认真验收的基础上做好接收移交工作,落实包矿责任,认真实施监管。

  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国土厅、省监察厅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立即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并对各地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督察指导。省监察厅负责督促市、县、乡三级政府切实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管责任,按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并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取得实效。国土资源部门督促相关采矿企业依法规范开采行为;省国土厅、省监察厅要制订专项清理整治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好上述五项重点工作的落实,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全面实施。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将约谈有关主要负责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事关重大、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利益冲突明显,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责任主体,务必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部署开展,全面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工作目标,取得显著成效。

  (二)齐抓共管,严查重处。

  国土、监察、公安、煤炭、煤监、安监、环保、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力、铁路、运销等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对不能及时、依法履行职责或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制止查处不力,上级部门要直接查处;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充分发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搞好联合执法,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露头就打、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严查重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非法违法采矿人员在经济上无力再干,在精神上无胆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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