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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教职字〔2011〕23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烟台保监分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防范学生实习风险是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实习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本着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认真扎实地做好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推行实习责任险的计划和措施。

  二、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

  (一)保险责任范围。应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二)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三)投保方式。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四)经费保障。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各地财政也可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投保实习责任险。严禁向学生收取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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