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抓好“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浙牧饲发〔2011〕24号)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为严厉打击农产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省农业厅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农产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浙农质发〔2011〕10号),对开展“瘦肉精”、生鲜乳、兽药、种植业产品和假劣农资问题产品专项整治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落实“瘦肉精”、生鲜乳和兽药专项整治(以下统称“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迅速部署落实。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职,切实抓好“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要主动联系相关职能机构合力抓。要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瘦肉精”等三项整治方案和我局制定的《2011年省级开展“瘦肉精”、兽药、生鲜乳专项整治工作计划》(详见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方案。将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逐项落实到各监管单位、监管人和各生产经营主体,做到早部署,早落实,早见效。对监管职责不在本单位的,要及时向当地农业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要求相关职能机构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部署落实专项整治任务。
二、精心组织,有序有力开展整治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专项整治方案与工作计划,抽调相关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开展整治。工作中要突出以下几个重点,狠抓落实。
一是围绕重点环节抓好整治。要围绕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开展以生猪、肉牛和肉羊为重点的“瘦肉精”整治;围绕奶牛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开展以打击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皮革水解蛋白、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等违禁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行为为重点的生鲜乳整治;围绕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开展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生产经营、滥用抗菌药物、非法使用原料药和违禁药物等为重点的兽药整治。
二是狠抓隐患排查和重点时段的监管。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对供沪、供深圳动物及产品生产基地,有违规记录的生产经营主体,发现问题被追溯的企业(场、户)和活畜交易市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加大突击抽检和专项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发现可疑物质要及时组织排查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领导。要加强建党90周年、上海世界游泳锦标赛、深圳世界大运会、杭州全国“残运会”和国庆、元旦等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是强化主体监管,督促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其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并签订责任书。要督促饲料、兽药企业完善质量安全制度,及时排查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建立和完善《生鲜乳生产收购进货查验制度》;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合作社)完善养殖档案,规范投入品使用,对出栏活畜签署《无“瘦肉精”承诺书》;收购贩运企业(活畜交易市场、合作社、经纪人)要签署《收购贩运无“瘦肉精”活畜告知承诺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并建立养殖场(户)出具的《无“瘦肉精”承诺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建立活畜屠宰前“瘦肉精”自检和对确认检测呈阳性的活畜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四是强化监督抽检和现场查验工作。要坚持监督抽检与专项抽检相结合,将 “瘦肉精”、生鲜乳、兽药质量监督抽查和畜产品药物残留监测与现场查验工作有机结合,将省统一安排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现场查验与当地的日常巡查监管相结合,上下协调行动,确保各项监督抽检和现场查验任务的全面完成。对“瘦肉精”的监管要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的抽检比例、品种、方式,要着重强化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品种的监测。对存在“瘦肉精”隐患的重点地区和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加强沟通协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畜牧兽医局要主动加强与农业部门内部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生鲜乳和兽药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法添加物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整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和添加行为的,要按照
卫生部等《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卫监督〔2011〕14号)要求,及时提请农业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环节的问题和线索,要立即通报情况,移交掌握的证据。对于其他部门通报的问题,要迅速调查核实,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四、健全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省政府《浙江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及时充实和完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完善监管工作制度。各地要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认真梳理养殖、饲料、兽药和生鲜乳等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和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与薄弱环节,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依据职责不断健全工作制度。要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巡查、产地准出制度,进一步完善调入活畜风险评估,推动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加强市、县(市、区)间的沟通协调,完善主产区与主销区的衔接机制,共同打击非法添加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定点屠宰的生猪等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动物检疫职责,切实规范屠宰检疫行为。要尽快当好农业主管部门和政府领导的参谋,实事求是报告当前工作中存在动物卫生监督力量薄弱、畜产品检测能力不足以及经费保障方面的问题,着力推进长效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