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地务必于2012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形成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总结,填写《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清理规范后确定为民办学校的批文复印件、收费批文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理规范后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清理规范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联系电话:0531-81916518。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附件: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 学校名称
| 清理规范前情况
| 清理规范后情况
|
学校类别
| 教师构成
(人)
| 在校生(人)
| 收费
标准
(元)
| 收费方式
| 学校性质
| 教师构成
(人)
| 在校生
(人)
| 收费
标准
(元)
| 收费方式
|
公办
| 自聘
| 公办
| 自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