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规范的要求
1、对于财政性资金比例大、公办教师多等公办学校特征明显,但是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普通高中学校,应将其规范为公办学校,改变学校运行机制,执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可鼓励其继续开展办学体制改革探索,扩大其在课程设置、教学改革、资源配置、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促进其进一步提高质量,办出特色。
2、对于非财政性资金比例大、自聘教师多等民办学校特征较为明显的普通高中学校,在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由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其规范为独立的民办学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民办学校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
3、公办普通高中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或分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应与原依托的公办学校在学校名称、产权关系等方面完全脱钩,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独立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学校的人事管理、教育教学活动应保持相对独立。参与举办民办普通高中的公办普通高中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对由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改制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应进一步清理其公办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和要求,严格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其办学水平。
5、清理规范后,对于不具备继续办学条件和要求的学校应予撤并、停办,并妥善分流学生。民办普通高中终止办学,要进行财务清算,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三)清理规范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切实维护好学生利益。在清理规范过程中,要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努力做到让学生满意、家长满意。
2、妥善做好教师分流安置工作。规范为公办学校的,根据编制和岗位设置数量,优先聘用原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其教师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招聘、交流等,按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执行。仍有岗位空缺的,可按规定组织公开招聘,非公办教师通过公开招聘的,聘用为公办教师;未被聘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